(2017)浙0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思均、蔡贵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思均,蔡贵贤,雷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罗思均,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盐津县,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蔡贵贤,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雷建旺,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思均、蔡贵贤与被执行人雷建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民事赔偿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虞 伟审判员 金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佳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