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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河南省汝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请被执行人马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汝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汝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南省汝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请被执行人马某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平仲裁字(2017)第0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马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平顶山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平仲裁字(2017)第003号裁决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