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彭双林与陈国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双林,陈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彭双林,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县。被执行人陈国锋,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锋银行存款12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