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荆州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荆州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被执行人荆州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农技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本金51万元,余款108万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金融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刚审判员 杜荆武审判员 刘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