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刘殿文行政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刘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75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所在地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刚,池北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孙业伟,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池北区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德君,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池北区征收经办中心科员,住池北区。被执行人刘殿文,男,1941年5月18日生,汉族,白河林业局物资供应处退休职工,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6】第202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刘殿文房屋补偿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池北管房征补【2016】第202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刘殿文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长管经发【2012】第239号文件,关于下达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通知,文件规定将《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度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管委会池北管函【2012】94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公布了池北区美人松路西段拓宽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项目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建设项目为公路拓宽,建设地点位于池北区美人松路西段、西起秀林路、东至和平街,道路两侧房屋进行征收。符合长白山管委会总体规划及打造旅游城市总体设计,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对池北区美人松路西段两侧房屋的征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规划了征收范围,认为美人松西段公路拓宽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发了长管经发【2012】239号文件。池北区管委会于2012年12月29日公布了《美人松路西段拓宽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规���了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收签约期限、安置地点、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于当日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经多数被征收人的选定,由吉林省华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被执行人的房屋及经营地点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范围。被执行人刘殿文房屋坐落于二道镇白林西区通场路,被征收人有照商业房屋为152.5平方米及附属物和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合计人民币831631.00元。被征收人要求原址回迁152.5平方米的商业房,并要求房屋地基4米回填土补偿。因此房屋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6】2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7年2月8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履行的征收和补偿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提出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结果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以此为由拒绝搬迁,阻碍了池北区美人松路西段公路拓宽项目的进程。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6】2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6】2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云海审判员 高永伟审判员 潘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锡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