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程与王泽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程,王泽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388号原告:林程,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门县,现住三门县。被告:王泽兵,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林程与被告王泽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费用过高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程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