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姜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姜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54287.6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其名下房产现在另案处理中,待分配;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被执行人有部分房产正由另案评估拍卖中,届时可参与分配。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