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伟龙、叶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伟龙,叶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应伟龙,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叶俊杰,男,1989年5月3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应伟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407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叶俊杰一、被执行人叶俊杰在(2017)浙1102执208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俊杰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