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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春杰申请贾学双、李艳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春杰,贾学双,李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23号申请人:高春杰,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贾学双,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李艳国,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人高春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贾学双在兰西县农村信用联社榆林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8,711.00元。担保人赵坤自愿用其所有车牌号×××福田牌重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自愿用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贾学双在兰西县农村信用联社榆林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8,711.00元。冻结的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二、查封担保人赵坤所有车牌号×××福田牌重型货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春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人民陪审员  邹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忠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