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WANGZHIJUN与罗淑仪、罗淑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ANGZHIJUN,罗淑仪,罗淑龄,苏明秋,苏洪新,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3686号原告:WANGZHIJUN,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委托代理人:黄丽斌,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树志,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淑仪,女,1956年7月7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罗淑龄,女,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苏明秋,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苏洪新,男,1952年5月6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林屋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关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WANGZHIJUN诉被告罗淑仪、罗淑龄、苏明秋、苏洪新、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WANGZHIJUN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淑仪、罗淑龄、苏明秋、苏洪新、开平香江温泉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NGZHIJUN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司徒有劲审判员 余 小 红审判员 许 眉 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晓 贤伍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