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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258孙良堂与张志根、任俊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堂,张志根,任俊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3执2258号申请执行人:孙良堂,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张志根,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灌云县。被执行人:任俊标,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孙良堂与被执行人张志根、任俊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良堂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根、任俊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旻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