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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金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范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狄,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女。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范某某,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陈岳夫,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金某、范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金某、范某某及辩护人刘勇平、马狄、陈岳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媒介发布能够代办公积金的信息,后周某2、袁某、周某1、虞某、林某(均另案处理)获知该信息,即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某提供伪造的结婚证、户口本等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使上述人员从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被告人李某某从中收取所骗提金额的20%-30%谋利。同年10月底,被告人金某为共同谋利,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为施某、吴某、许某(均另案处理)伪造了假结婚证等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同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范某某为共同谋利,伙同被告人金某、李某某为徐某2、王某(均另案处理)伪造了假结婚证等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至2016年1月初,虞某等十人从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提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8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金某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范某某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行为,后于同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范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1、徐某2、吴某、林某、许某、虞某、袁某、王某、施某、兰某,钟某、周某2、张某1、蒋某,4、张某2、翁某、丁某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公积金提取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范某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止。)二、被告人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范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于本院的被告人金某、范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明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