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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廷玉与梁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玉,梁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廷玉,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梁朝英,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金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廷玉与被执行人梁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朝英应支付申请人刘廷玉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合计人民币10265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朝英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梁朝英一直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朝英有工资收入,其中一部分在金沙供电局发放,每月2057.00元。本院裁定从2017年4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梁朝英工资收入2000.00元,直至扣足102650.00元,用于支付申请人的借款及执行费。由于扣划工资时间较长,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孙瑛审判员武勇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