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葛某1、葛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葛某1,葛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458号原告:梁某,女,1947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葛某1,男,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葛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葛某1、葛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