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洪卫敏、潘行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卫敏,潘行日,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洪卫敏,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潘行日,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洪卫敏与被执行人潘行日、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9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卫敏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行日、王海燕工资已被法院冻结,每年扣划一次,且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1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多见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