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2016年9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在逃未执行,同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同年11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春刚、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其妻顾某某(现已离婚)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顾某某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兰州市西津西路支行办理了信用额度为7000元的信用卡一张。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5月15日信用额度被临时修改为137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刘某使用该卡消费透支本金共计13692.21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均无果。破案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向银行还款本息合计21420.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用卡申请材料及交易流水、逾期催收单、还款凭条、证明、办案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清全部本息,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亚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