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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有良与被执行人屈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有良,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闫有良,男,生于1967年11月2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被执行人:屈建军,男,生于1963年11月2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闫有良与被告屈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由屈建军一次性赔偿闫有良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牙齿修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000元。被执行人屈建军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调解书中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小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