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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高亚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亚亚,秦都区旧城改造指挥办公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特10号申请人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38号西亚大厦14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崔秀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令,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亚亚,女,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波海,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高亚亚之夫。第三人秦都区旧城改造指挥办公室,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号。申请人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亚亚、第三人秦都区旧城改造指挥办公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仲裁规则,送达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仲裁裁决涉嫌违法裁决的行为。裁决结果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咸仲裁字[2015]第250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称,对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实体内容不满意,但程序上没有不满意的地方,所以没有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咸仲裁字[2015]第250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后90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手续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按252872元每月1%向申请人高亚亚支付违约金;二、被申请人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后十五日之内支付申请人高亚亚违约金25287.2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申请人高亚亚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高亚亚对被申请人秦都区旧城改造指挥办公司的仲裁请求。咸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中并未向申请人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规则。本院认为,《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咸阳仲裁委员会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咸阳大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规则,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第250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高亚亚负担。审判长  何剑平审判员  唐鸿彬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