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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与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995号原告: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办公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67742E。法定代表人:许立远,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林、郭敏,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上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9122232XY。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承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74元,由原告东莞佳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