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霞与姬全成、韩彩红、郭东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姬全成,韩彩红,郭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姬全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韩彩红,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郭东明,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张霞与姬全成、韩彩红、郭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东明已履行21600元,下剩18400元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郭东明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3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