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明泉与任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明泉,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雷明泉,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任华,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明泉与被执行人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明泉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迪松审判员 叶云海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