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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许珍祥裁��书许珍祥与杨祚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珍祥,杨祚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90号原告许珍祥,男,1945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45********,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是永定区合作桥乡官峪村凡子组**号。被告杨祚祥,男,1942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42********,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八家村杨家峪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珍祥诉被告杨祚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许珍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祚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珍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珍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珍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