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再省、叶良全破坏选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再省,叶良全,叶再锋
案由
破坏选举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再省,男,1965年4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台县。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良全,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天台县第十四届、十五届人大代表,住天台县。2005年6月7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再锋,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台县。2016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良全、叶再省、叶再锋犯破坏选举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浙10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良全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叶再省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叶再锋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叶再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再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再省、原审被告人叶良全、叶再锋犯破坏选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再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再省撤回上诉。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