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文明与陈世贵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明,陈世贵,刘忠遂,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677号原告:胡文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2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陈厚先,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世贵,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8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蓝泗洪,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遂,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4981041H。法定代表人:赵斌,公司经理。原告胡文明诉被告陈世贵、刘忠遂、中交三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胡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文明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