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苏振奎、苏红卫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葛天园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振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被告人苏红卫,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被告人苏艳东,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商丘市。被告人苏红利,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被告人苏中,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被告人孙磊,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被告人葛天园,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于2016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葛天园于2016年6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葛天园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葛天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1日14时许,王立合与孙昆在梁园区昆仑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因打牌发生纠纷并撕打,王立合的朋友苏保民(已判刑)上前制止时与孙昆及家人发生撕打,苏保民认为吃亏,就电话召集其堂兄苏振奎前去,苏振奎又召集苏庄村民吕宝民(已判刑)、被告人苏艳东、苏红卫、苏红利、苏中等人,吕宝民又召集苏保连(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随后孙昆的舅舅王新安到达现场,与苏保民及苏庄村村民发生争执,王新安被家人劝回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张庄村家中,苏庄村民又跟至王新安家门口大骂,而后苏庄村民被赶来的马华等人劝离,当苏庄村民行至张庄村南边民主路路北人行道时,王新安的儿子王超带领吕豹(已判刑)、被告人孙磊、葛天园等十余人赶到现场,手持砍刀和伸缩棍等凶器对苏庄村民进行殴打,引起双方互殴,双方均有人被打伤,经鉴定,苏庄村村民苏振奎、苏保连、苏红卫为轻伤,马彭、苏中为轻微伤;张庄村村民孙磊为轻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葛天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葛天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14时许,王立合与孙昆在梁园区昆仑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因打牌发生纠纷并撕打,王立合的朋友苏保民(已判刑)上前制止时与孙昆及家人发生撕打,苏保民认为吃亏,就电话召集其堂兄苏振奎前去,苏振奎又召集苏庄村民吕宝民(已判刑)、被告人苏艳东、苏红卫、苏红利、苏中等人,吕宝民又召集苏保连(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随后孙昆的舅舅王新安到达现场,与苏保民及苏庄村村民发生争执,王新安被家人劝回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张庄村家中,苏庄村民又跟至王新安家门口大骂,而后苏庄村民被赶来的马华等人劝离,当苏庄村民行至张庄村南边民主路路北人行道时,王新安的儿子王超带领吕豹(已判刑)、被告人孙磊、葛天园等十余人赶到现场,手持砍刀和伸缩棍等凶器对苏庄村民进行殴打,引起双方互殴,双方均有人被打伤,经鉴定,苏庄村村民苏振奎、苏保连、苏红卫为轻伤,马彭、苏中为轻微伤;张庄村村民孙磊为轻伤。民事赔偿问题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葛天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图片、情况说明、谅解书、辨认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网上查询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孙磊、葛天园无违法前科证明,苏保民、吕宝民、苏保连、王超、吕豹、王新安、苏振军、马彭、韩备战、吕宝安、杨静、马运华、魏玉华、张凤兰、吴柯、武红京等26名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振奎、苏红卫、苏艳东、苏红利、苏中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孙磊、葛天园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七被告人主动投案,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殴斗双方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并相互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可以对七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振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红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苏艳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红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苏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葛天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代理审判员  王菊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