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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证经字第011181号公证书和(2017)陕证执字第0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至2016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143133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7891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0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