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忠春与胡志超、胡双权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春,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胡志超,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胡双权,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837.5元、执行费813元)。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将本案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忠春,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刘忠春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