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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2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谈沃新与谈栋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沃新,谈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424-1号申请执行人谈沃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谈栋培,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谈沃新与被执行人谈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谈栋培应向申请执行人谈沃新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谈栋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兆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