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15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证明,书证:平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平舆县公安局郭楼派出所抓获证明、自首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