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丽芳与史英良、徐爱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976号申请执行人:冯丽芳,女,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史英良,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徐爱华,女,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沪0112民初12821号民事判决。经审查,(2016)沪0112民初128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史英良、徐爱华已在一审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2016)沪0112民初12821号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庄二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