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卫红与许帮全、文玉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红,许帮全,文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87号申请执行人:周卫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许帮全,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文玉娣,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周卫红与被执行人许帮全、文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帮全、文玉娣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卫红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27元。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了宣城金桥房地产估价经纪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宣州区某房地产房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制作了宣城金桥房估字[2017]059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为667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文玉娣所有的名下的位于宣州区某房地产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