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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秀元诉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剑河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元,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剑河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黔2629民初184号原告:万秀元,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告: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剑河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剑河县革东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龙安平,剑河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剑河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温泉风景区管理处主任。本院在审理万秀元与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剑河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秀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万秀元负担。审判员  陈贤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