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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宗恒与喻子强、周桂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恒,喻子强,周桂花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陈宗恒,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代理人:胡瑾,女,系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曼,女,系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子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周桂花,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恒诉被告喻子强、周桂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恒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恒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原告陈宗恒负担。审判长  廖小红审判员  付忠良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