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与王玉东、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王玉东,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5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区建设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914651838W。负责人:代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职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兵,男,穿青人,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职工。被告:王玉东,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法定代表人:苟向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诉被告王玉东、六盘水来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因被告王玉东已将逾期款项结清,并承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