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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4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明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爱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明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爱明,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明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明。被执行人:陈爱明。被执行人: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俊华。被执行人: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叶汝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明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爱明、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明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陈爱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公告费200元;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350元、执行费52400元;被执行人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至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状况,于2017年4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史堡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记员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