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宋姣如、李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宋姣如,李国荣,邵东县振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张绍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姣如,女,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经商,住邵东县火场坪镇县凿岩钎具有限公司宿舍134号。被执行人:李国荣,男,汉族,经商,1959年2月14日出生,住邵东县邵东监狱二区5栋7号。被执行人:邵东县振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经济开发区赛田路。法定代表人:宋姣如,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生效的(2016)湘052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宋姣如、李国荣、邵东县振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4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