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梁西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西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西民,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西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西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梁西民酒后无证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在倒车时撞到他人,随后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将梁西民查获,将其带至柘城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处理。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75.99/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西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西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75.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西民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西民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西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10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