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单良高诉被告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良高,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232号原告:单良高,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海凤凰花园商业项目酒店E25室。法定代表人:汪晓莉。原告单良高诉被告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灿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鹿海彬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良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良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卓灿公司退还原告租车押金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租车时被要求缴纳押金1万元,租赁期满原告还车并结清费用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租车押金,后经派出所调解仍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卓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单良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2、租车单;3、押金收条。被告卓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确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单良高与卓灿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单良高向卓灿公司租赁小轿车一辆,租赁期间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租金8000元。承租时单良高向卓灿公司缴纳押金1万元。租赁期满后,单良高将车归还,2016年9月17日,卓灿公司向单良高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已收单良高1万元押金收据。”后单良高要求退还押金未果,2016年11月2日,单良高与卓灿公司相关负责人段良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协议,段良俊承诺在2016年11月25日之前返还单良高押金1万元。后卓灿公司并未履行,单良高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单良高与卓灿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后,单良高已归还车辆,卓灿公司应立即退还所收押金,并且在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卓灿公司仍未履行,应赔偿单良高利息损失,故对单良高诉请卓灿公司立即返还1万元押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单良高押金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卓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鹿海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