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220号原告刘某甲,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黎城县德盛苑物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田晓松,黎城县西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年龄不详,黎城县城关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云岗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郑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璐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