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邓玖亮决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玖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新2222司惩1号被罚款人:邓玖亮,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玖亮与被告唐超、唐海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时,原告邓玖亮就衣服裤子破损的事实及费用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邓玖亮提交的由哈密领先三楼CCDD店主伏彩珍出具的购买证明在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查证,原告邓玖亮承认自己因为衣服裤子在领先买的时间比较长了,害怕票据找不到了,担心自己的衣服裤子得不到赔偿,所以自己才伪造了这份证明,经法庭训诫,原告邓玖亮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具结悔过。本院认为原告邓玖亮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邓玖亮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5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