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葛雨富、邵国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雨富,邵国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刑初6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雨富(别名:亮子),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白治县)。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被告人邵国臣,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9、10月间,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盗窃作案3起,盗窃金额3363元;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葛雨富、郝某(另案处理)盗窃作案6起,盗窃金额9266元。公诉机关认为葛雨富、邵国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葛雨富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邵国臣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表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预谋盗窃出租车司机的财物,采取由邵国臣接应并吸引司机的注意力,葛雨富实施盗窃的方法。2016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乘坐肖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轿车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滨玉公路西侧的新鑫家园售楼处门前,葛雨富下车后搭乘黄某的出租车到滨玉公路西侧的鑫磊大理石店附近停车。在此接应的邵国臣主动和黄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葛雨富趁机将车内一个装有16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葛雨富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龙胤溪园小区门前搭乘刘某的出租车,到宁河区滨玉线平安万达修理厂门前停车。在此接应的邵国臣主动和刘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葛雨富趁机将车内一个装有32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1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葛雨富在河北省唐山市汉丰镇汉沽农场正通花园小区门口搭乘郑某的出租车,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公路西侧的兴旺商店附近停车。在此接应的邵国臣主动和郑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葛雨富趁机将车内的300元现金和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43元。被告人葛雨富和郝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出租车司机的财物,采取由郝某吸引司机的注意力,葛雨富实施盗窃的方法。2016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葛雨富和郝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市场附近搭乘卫某的出租车,到福安里11栋旁的小区门口时,郝某下车主动和卫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葛雨富趁机将车内的1300元现金和一部酷派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2016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葛雨富和郝国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福安里公交站牌附近搭乘孙某的出租车,到隆盛花园南门附近时,郝某下车主动和孙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葛雨富趁机将车内的800元现金和一部乐视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6年4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葛雨富和郝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路南侧搭乘符某的出租车,到吉林路外国语学院时,郝某下车主动和符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葛雨富趁机将车内的一部三星牌W2014手机和一部三星牌S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星牌W2014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三星牌S7手机价值人民币2866元。2016年4月12日1l时15分许,被告人葛雨富和郝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聚金商厦门前搭乘高某的出租车,到吉林路外国语学院时,郝某下车主动和高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葛雨富趁机将车内一个装有8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2016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葛雨富和郝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港城搭乘王某的出租车,到塘沽福建路时,郝某下车主动和王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葛雨富趁机将车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6年5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葛雨富和郝国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搭乘宋某的出租车,到大连道与民主街交口处时,郝某下车主动和宋某搭讪并吸引其注意力,被告人葛雨富趁机将车内一个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郝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刘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雨富、邵国臣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雨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被告人邵国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卫军审 判 员 :靳加伏人民陪审员 :马会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秦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