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纪梅与曾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梅,曾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0号原告:李继梅,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曾勇,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梅与被告曾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梅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交纳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继梅承担。审 判 长 郝 爽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