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利军与郭红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利军,郭红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292号原告:白利军,住托克托县。委托代理人:张满威(系白利军舅舅),住托克托县。被告:郭红虾,住托克托县。原告白利军与被告郭红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利军委托代理人张满威、被告郭红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郭红虾支付玉米款503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收购玉米,总价60300元,当时被告称在半年内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10000元,现尚欠原告50300元未付。被告郭红虾承认原告白利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郭红虾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郭红虾向白利军收购玉米,现尚欠原告50300元未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应依约支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红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利军欠款5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被告郭红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