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芜湖米诺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冠程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冠程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芜湖米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冠程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房习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米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家发镇原派出所三楼。法定代表人:龙波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冠程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程模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米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米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皖0223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故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冠程模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芜湖米诺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芜湖米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冠程模具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判决冠程模具公司退还芜湖米诺公司3万元房屋租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冠程模具公司与芜湖米诺公司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是因其自身原因,未开工生产,不能迁罪于冠程模具公司;2、一审判决认定租赁合同被撤销无法律依据。芜湖米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芜湖米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冠程模具公司归还芜湖米诺公司房屋租金预付款人民币3万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芜湖米诺公司欲承租冠程模具公司的厂房,双方口头协商,年租金为6万元,租金一年一付。2015年4月27日,芜湖米诺公司委托龙则军(芜湖米诺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波涛的哥哥)先预交了2万元房屋租金款,冠程模具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收款为房屋租金。2015年5月4日,芜湖米诺公司又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作为租金支付给了冠程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房习英。后冠程模具公司将芜湖米诺公司欲承租的厂房租赁给他人,要求芜湖米诺公司租赁冠程模具公司的其他的厂房,而芜湖米诺公司认为其他的厂房车辆不方便进出,不好使用,导致芜湖米诺公司未租赁冠程模具公司的厂房。后芜湖米诺公司多次要求返还租金,冠程模具公司退还芜湖米诺公司房屋租赁款1万元整,尚欠3万元未返还。芜湖米诺公司多次要求冠程模具公司退还租金,冠程模具公司虽答应退还,但总是一拖再拖,后致讼。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租赁厂房协议,但由于双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致使芜湖米诺公司未租住冠程模具公司房屋,双方的口头协议被撤销,冠程模具公司收取的租金应当予以退还,而冠程模具公司收受芜湖米诺公司租金4万元,只退还了1万元,冠程模具公司未退还剩余的3万元,显属无理,芜湖米诺公司要求冠程模具公司退还3万元租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冠程模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芜湖米诺公司预付的房屋租金3万元整。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冠程模具公司与芜湖米诺公司口头协商,由芜湖米诺公司承租冠程模具公司的厂房,芜湖米诺公司已预交了4万元房租,因冠程模具公司将芜湖米诺公司欲承租的厂房租赁给他人,导致口头租赁协议无法履行,芜湖米诺公司要求冠程模具公司退还已预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冠程模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安徽冠程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智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王习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晨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