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翠英、杜国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翠英,杜国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翠英,女,192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荣,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和源路***号。负责人:王水荣,该分行行长。上诉人倪翠英因与���上诉人杜国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7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翠英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上诉人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基于完全同一的请求权基础。两被上诉人共同签订并实施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房屋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上诉人流离失所的后果,应当共同承担同一法律责任,两项诉讼请求应当一并审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杜国荣系母子关系,具有婚姻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仅是存在支持上诉人提供居住房屋诉讼请求一个理由。��诉人起诉时只提出了诉讼请求,没有要求法院以婚姻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审理本案,法院以何种案由立案审理,上诉人无权也无需异议。两被上诉人在身份上与上诉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竞合,不影响两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三、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当庭表明裁判结果,影响了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两被上诉人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被上诉人杜国荣无力还款被起诉,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抵押房屋。期间遇政府动迁,为了动员业主配合拆迁,上虞区拆迁所与一审法院一同前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被查封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除杜国荣外,其他共有人的其余五分之四予以发还。房屋拆除后,该承诺没有兑现。上诉人将两被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确认《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以房屋共有人无利害关系为由,作出(2016)浙0604民初71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后将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列为第三人再次起诉本案才得以成讼。庭审中,在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陈述上述事实后,第三人要求将诉讼地位变更为被告,审判人员调阅(2016)浙0604民初7107号民事裁定书,当即征询上诉人是否同意,并表示变更第三人为被告后,依据该院生效法律文书将驳回起诉,上诉人的代理人无奈作出了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的表示。杜国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未作答辩。倪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杜国荣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2、杜国荣立即为倪翠英提供居住房屋;3、杜国荣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倪翠英在庭审中明确表明诉请的两项诉讼请求基于不同的请���权基础,认为该两项诉请在事实上交叉并重叠,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联性,且均与第三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倪翠英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院认为,本案两项诉讼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倪翠英起诉时列明第三人的情况下,倪翠英在同一案件中要求一并主张缺乏依据,故倪翠英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倪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确认杜国荣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二是要求杜国荣立即为其提供居住房屋。第一项诉讼请求涉及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第二项诉讼请求,上诉人明确陈述系因杜国荣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杜国荣身为其儿子,有义务为其提供合适的居住房屋。两者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释明后,上诉人仍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同时,该两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上诉人主张合并审理也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淼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孙禾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