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XX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76号申请人:XX,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原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荣英,该公司负责人。XX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苏苏醇酒业公司大门内西侧第一排的该公司综合楼一至三层共28间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苏苏醇酒业公司大门内西侧第一排的该公司综合楼一至三层共28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XX名下的苏N×××××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XX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三、查封登记于担保人刘杰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刘杰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四、查封登记于担保人李玉龙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李玉龙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五、查封登记于担保人睢宁县平安运输公司名下的苏C×××××号、苏C×××××号、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睢宁县平安运输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