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索剑鹏与被执行人许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剑鹏,许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索剑鹏,男,生于1979年3月1日,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许宏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3日,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剑鹏与被执行人许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陕03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797.5元并承担诉讼费316元,本案执行费21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03执10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候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