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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伟、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天津银河国际购物中心楼层运营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陈志杰,男,1987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