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伟、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陈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天津银河国际购物中心楼层运营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陈志杰,男,1987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陈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