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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香鸽与张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鸽,张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6490号原告:杨香鸽,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光,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宽平,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原住汝州市,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原告杨香鸽诉被告张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香鸽的委托代理人魏晓光、被告张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香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经中间人贾光杰介绍认识被告张宽平,后来被告筹集一笔钱向其单位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缴纳股金,每股壹拾万元,由于被告资金缺口大,2015年5月18日就向原告借钱。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条,约定利息二分五计算,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7日到期。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还款付息,谁知,从2015年6月18日起,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先是推脱,后来连面也不照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分文。被告张宽平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张宽平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杨香鸽现金肆万元整,该款经商使用,期限壹个月。”借款到期后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2015年5月18日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宽平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香鸽借款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萍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