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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68号原告: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黎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被告: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御景湾小区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化通飞塑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雁冰 搜索“”